我被公司末位淘汰辞退了有赔偿吗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0-05 14:23:48 来源:好律师

我被公司末位淘汰辞退了有赔偿吗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公司末位淘汰员工需要索赔吗?我被公司末位淘汰辞退了有赔偿吗?公司实行末位淘汰,有位员工要被开了,怎么做才能使公司给的赔偿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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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被公司末位淘汰辞退了有赔偿吗?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末位淘汰与《劳动合同法》冲突,所以说是末位淘汰的规定是违法的。故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末位淘汰的适用


(1)企业制定末位淘汰规章制度,应当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即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或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建立一套科学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


(3)用薪酬管理的方式,通过薪酬体系设计配合末位淘汰制来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意识。


(4)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如果因为不适合所在工作岗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5)在劳动者符合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是违法的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中规定,除法定条件外,双方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双方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且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也就是说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双方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末位淘汰与《劳动合同法》冲突,所以说是末位淘汰的规定是违法的。


故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者在工作中,即使无法胜任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该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换岗位,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综上所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无论双方是否有书面约定,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四、公司实行末位淘汰,有位员工要被开了,怎样使公司给的赔偿最少?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辞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法律概念:


1、员工职位调整


员工职位调整是指平级变动组织内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现场。员工职位调整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调剂各岗位员工的余缺,将职工从原来的职位上调离,担任新的职位。


2、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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