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

时间:2019-10-06 12:29:37 来源:好律师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大表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企业解除不想加班的员工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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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3大表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以下是具体表现形式的介绍: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二、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随意的,它受到法律的规范。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工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用工方不需要给付赔偿金。劳动者没有过错,用工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赔偿金。另外,如果用工方与劳动者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的,也应当按合同支付。


职工不服从加班安排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15年9月,颜某进入济南某电子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常年安排职工加班,加班时间一般每天都在2小时左右,1个月总加班时间大约有45个小时。今年8月,公司接到一批订单,为了赶活要求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颜某因身体不适,拒绝了公司的加班要求。这批订单完成后,公司以颜某不服从加班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最近,颜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4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休息权受法律保护。《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中,该公司未就加班事宜与颜某达成一致,事后以此为由解除与颜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 仲裁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颜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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