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动手”砍树为啥会被刑事处罚?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0-31 11:41:56 来源:好律师

没“动手”砍树为啥会被刑事处罚?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没动手砍树却被判刑到底是为啥? 请看案例 ,没有“动手”砍树,为啥还受了刑事处罚?


<a href=https://www.haolvshi.com.cn/zt/list-315-1.html >刑事案件</a>律师.jpg

(以下是由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刑民交叉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大案、要案刑事辩护、专业擅长,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辩护、商事犯罪预防、金融类犯罪、公司类犯罪、税务类犯罪、等经济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等法律服务,仗义执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基本案情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油锯、斧头予以没收。


  2019年7月,因修建水库需要,绩溪县扬溪至板桥路段开始清理沿路树木,板桥头乡某村村民程某见被告人苏某经常开着公路养护车,误以为其系公路管理站职工,便向其提出砍伐路旁杉木的要求,被告人苏某因个人修路正需木材烧柏油,在未经树木所有方绩溪县公路管理所同意情况下,就擅作主张,答应了程某以柴木交换树木的要求。


程某使用油锯、斧头等工具砍伐位于扬板路某路段路边的水杉树,后运送至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盗伐水杉共计47株,折合立木蓄积8.1505立方米。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砍伐的林木系绩溪县公路管理局所有,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程某进行砍伐,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被告人苏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所盗林木已发还绩溪县公路管理所,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或是了解张家港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曹辉团队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曹辉团队!从一个免费电话/微信咨询开启您的疑难、大案、要案刑事案件法律问题解决之门!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