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投保营运险商业险赔否?
现实生活中,有较多个体户为经营需要购买货车用于运货,虽然登记为营运车辆也缴纳了营运险,但并未申领从事专业道路运输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主张免责,能否得到支持?
29年8月,钱某驾驶小货车行驶至海安某地段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钱某与张某应各负同等责任。张某为治疗花费若干,并构成伤残。经查,钱某所驾车辆虽登记为营运车辆,也以营运车辆性质在保险公司处投设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车辆仅用于个体超市运货用,未从事道路运输。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合同,其中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目载明“驾驶人有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据此条款主张免赔。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辩称的免责条款适用前提在于投保的机动车须具备营业性,须实际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钱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且案涉被保险机动车以营运车辆投保商业险,其缴纳的保费高于非营运车辆缴纳的商业险保费。故钱某因被保险机动车未从事营业性而未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许可证书,并未加重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也未加重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的程度风险的判断及保险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提及的“从业资格证”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免赔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据此,案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6目应属无效条款。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审查登记为营运车辆的营运资质而予以承保,如发生事故不予理赔,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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