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一幼儿园负责人涉嫌强奸4岁女童被拘 学校无办学资质
社旗县一幼儿园负责人涉嫌强奸4岁女童被拘 学校无办学资质
--------建议探索和建立“化学阉割”制度
凤凰新闻手机端援引新京报即时新闻的消息,社旗县一幼儿园负责人孙某涉嫌强奸4岁女童,经医学鉴定,当事4岁女童处女膜破裂。孙某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幼儿园无办学资质,长期监管不到位。
看到这样新闻,第一反应是犯罪成本太低!太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的犯罪,如果仅仅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足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这就是为什么新闻中时不时有类似报道的主要原因。
类似犯罪的发生,通常是具有特殊身份或者职务以及地位形成便利条件才能得逞。另一个问题就来了,相关的监管机制的缺失,是该类犯罪的温床。那么,对此的问责机制似乎也不是很有力,往往是发生了严重后果,才凸显监管不到位,采取补救并问责,平时问责甚至缺失。行政问责,应该区分平时问责,以及发生严重后果的问责,后者应该处罚更为严厉。但是,遗憾的是,现实中似乎也没有这样的区分。最终,大多是处理几个人,制度的窟窿还没有补上,窟窿还是窟窿。屡发犯罪就不奇怪了。
说到这里,不能全怪犯罪分子犯罪。还要多反思,社会为什么那么多犯罪的温床。只有两者双管齐下,作为有机整体去管理,方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者减少犯罪。
至于,没有判处死刑的强奸罪犯,尤其是强奸幼女罪犯,个人还是比较赞成某些国家对强奸犯罪实施“化学阉割”。强奸有女犯罪者,心理不能说完全健康,甚至是扭曲的。对这样的罪犯,你就不能指望对他进行处罚,就能改造好他。要知道,纠正其扭曲的犯罪心理,极其难。死刑就是解决无法纠正犯罪心理和无法消除其重新犯罪可能的罪犯危害社会的问题。那么,对于危害极大,危害深远的强奸幼女犯罪,在无法消除其犯罪心理的视乎,采用科学手段摧毁其犯罪“工具”,非常有必要。在这个时候,“化学阉割”堪称与时俱进的解决方法。
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全面系统工程,包括幼儿园监管的加强,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厉惩罚,等等,要相辅相成,缺失哪一个环节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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