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跌入窨井受伤,侵权主体究竟是谁?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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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年久失修、设备损坏、井盖被盗,近年来,窨井“吞人”事件并不鲜见,镇江市民马先生就不慎落入了防不胜防的“陷阱”。经派出所出警处理,查明是窨井盖破损所致,且周围无任何警示标志。马先生随后被立即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下肢损伤,右小腿皮肤撕裂,共发生医疗费1465.29元。

“从地而降”的灾祸造成了身体和经济的双重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马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日前,审理了这起案件。

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或圆或方、或大或小的窨井,本是串联贯通起地下错综复杂的管线、共同构筑整座城市正常运行的“纽扣”,如今却变成了威胁人身安全的“潜在杀手”,那么究竟该由谁来为马先生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呢?

案涉窨井位于万达周边某小区临街商铺前的人行道上,作为雨水排流管道系统,系该小区的配套设施,由开发商镇江A置业有限公司建造,先后由苏州工业园区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镇江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前期和后期的管理职责。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书规定,后者作为小区现有物业管理者,理应承担窨井的维护、养护和管理义务。但由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办理涉案窨井等排水共用设施的移交,导致窨井破损时间节点无法查明,二者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故在侵权主体的确定上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涉案窨井是镇江A置业有限公司在修建万达周边某小区时所建,周围并无设置任何标志警示路人,由此建造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劳动合同书上,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费包括公共设备常规维护费,市政公用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而镇江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现有小区物业服务的受托人,对排水设施具有管理养护义务,现井盖破损致业主跌入,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和《镇江市物业服务项目接管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物业服务项目时应与物业建设单位对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和运行状况做好查验记录,办理物业服务项目的承接验收手续,以明确双方权责关系,确保物业使用安全。此案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单位均未履行法定的交接手续,均存在过错,在窨井盖损坏时间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窨井交接情况是判定管理人即侵权责任主体的关键。窨井交接前,应当由建设单位镇江A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维护、养护和管理义务,交接后,应当由具体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镇江A置业有限公司,镇江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马先生各项损失合计4890.89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调整物件保有人责任,其责任人范围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并且多重主体之间可能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案的窨井作为物件瑕疵造成损害,开发商系地下设施的建造着,物业服务企业基于实际控制人应负担的维护保养义务而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涉及到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公用设施的交接义务,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交接手续,以便于外界明确赔偿主体。因双方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赔偿主体无法辨别的,基于当事人主观均有过错,应当由其共担危险,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处理后,润州法院积极向住建部门和市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反馈,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物业承接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前必须经过物业承接查验,以明确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责任,减少后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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