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违约承建方是否有权调整工程价款 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

时间:2019-11-12 19:51:42 来源:好律师

张家港建筑合同律师曹辉团队 建楼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致建材价格大涨 承建人损失谁负责?发包人违约致建材价格大涨承建人是否有权调整工程价款?发包人违约,承建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按定额调整工程价款?发包人违约导致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有权调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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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案件简介


2007年10月22日,舞钢公司、元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舞钢公司为元林公司承建C1号楼,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4月20日;合同价款为3636218元。


舞钢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开始进场。实际施工时,元林公司将C1号楼基础进行加深变更,建筑面积发生变化。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因元林公司没有办理相关的施工手续,多次被县建设主管部门勒令停工,对其违法建设予以处罚,致使舞钢公司多次停工、窝工,直至2008年12月,C1号楼才施工完毕并进行了竣工验收。


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2007年8月,县建设局建设工程材料预算指导价,钢材平均价为3983元/吨;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钢材平均价为4826元/吨。


后舞钢公司因索要工程款未果于2012年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元林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且主张按定额调整工程价款;元林公司则认为,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本案的法律事实及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系舞钢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按照定额调整工程价款。


一、舞钢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开始进场,实际施工中,元林公司将C1号楼基础进行加深变更,施工建筑面积扩大。


二、因元林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且建筑材料价格在工期内大幅上涨。在施工过程中,因元林公司没有办理相关的施工手续,多次被县建设主管部门勒令停工,对其违法建设予以处罚,致使舞钢公司多次停工、窝工,最终导致工程延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4月20日。事实上,舞钢公司于2007年11月17日开始进场,2008年12月施工完毕。2007年11月1日起钢材平均价由3983/吨元增加至4826元/吨,钢材均价大幅上涨,导致案涉工程成本大大增加。 


至此,由于元林公司在开工前未能办理相关建设施工手续,造成舞钢公司施工中被建设部门责令停工,致使工期延长,而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也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加之涉案工程也存在基础加深,施工建筑面积扩大等情形,在此情况下若仍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显失公平。


因此,承包人主张按国家定额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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