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人?医疗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人?医疗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小病拖,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头痛感冒三五天,一月工作全白干”,“挂号起五更,排队一条龙”……这些民间流传的顺口溜,真切地反映了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窘况。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国家施行了医疗救助政策,医疗救助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在享受医保的基础上,借助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再报销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切实减轻了患病家庭的经济负担。那么,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是哪些人?医疗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
1、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五保)。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2.村 (居) 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居)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召开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的方式
1、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城乡困难居民患病住院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有其个人支付,再由救助对象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入户审核,提出意见上报民政局,按照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由社会化发放到本人银行账户给予医疗救助。
2、住院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3、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
4、资助参保参合。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资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部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5、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给予优惠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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