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0-08-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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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存在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均可承担的鉴定体制“二元化”现象,二者在鉴定人员资质、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形成、鉴定人签名制度、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方面均有不同。
医学会鉴定的鉴定人员主要是由各科临床医学专家组成,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时,亦会有法医参加。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后需从其专家库中抽取与案件相关的临床学科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实行合议制。专家组组成后将审查医患双方鉴定材料及陈述书,听取双方陈述意见,进行必要的询问及检查,然后进行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报告形成后,有医学会加盖公章,鉴定专家不具名,实行专家组集体负责制。原则上,技术专家也不就鉴定有关问题接受法庭调查、质证,仅在必要时出具书面质证意见,书面意见同样不显示专家姓名。
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由取得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鉴定人组成,多系法医出身。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一般会指定或选择两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听取其陈述意见,并根据需要对被鉴定人或检材进行必要的检验,经咨询相关临床医学专家意见后,形成合意意见,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上署名并承担责任,包括后续的书面解释、出庭质证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在上海,目前医疗损害仍然只能通过医学会鉴定进行,其他省市都可以选择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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