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及地区刑事分案处理制度的比较 张家港刑事辩护律师曹辉

时间:2019-12-01 12:04:14 来源:好律师

今天分析,域外分案处理制度对我国分案处理的三大启示,各国及地区分案处理制度的比较,请看,刑事案件的分案处理机制研究(第二部分,紧接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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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及地区分案处理制度的比较


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分案处理的立法规定,都是以实体上是否有关联性来作为标准。而对关联性的具体解释,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标准,但是总体上都是为了实现公平,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一)英美法系国家


1. 美国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8条对合并起诉的规定:若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属于相同或相似的性质,相同的行为或协议,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协议构成一个共同犯罪的部分,陪审团或检察官就可以合并起诉,并在同一份起诉书中对各自的犯罪进行逐一的指控;对于数个被告人,基于同一行为或协议,或者基于数个共同行为产生的数个罪名,这样的被告人就可以对他们进行一项或多项指控,无须对每一宗罪行的所有被告都进行指控。


同时,该规则第14条对分案审理进行了规定:如果一个大陪审团或者检察官将数个被告人或者数个犯罪合并审理进行指控而可能给当事人或者政府产生不公平的影响,法院可以将其中的单个犯罪或单个被告人进行分别审理,或者根据被告人的申请为其提供其他的司法救济。由此可见,在美国的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的刑事案件中,分案处理的情况是很少见的。


2. 英国


《英国1971起诉书规则》第9条对合并审理进行了规定:若是基于同一行为或者同一性质的犯罪或类似的犯罪,可以合并审理。与美国相比,英国在合并审理上并没有那么严格,但是也通过判例对该条进行了说明:


一是基于相同的犯罪实施或者相似性质的犯罪或构成犯罪中的一个部分,那么所有的犯罪指控都可以合并在一个起诉书中,


二是本条既包括单个被告人,也包括了数个被告人。


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单个被告人犯数项罪名或者数个被告人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犯罪,法院都可以合并审理,并从立法上对被告人申请分案处理的权利进行了确认,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不过法院还是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


1. 德国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关联性进行了规定:单独被告人被指控数项犯罪或者被指控为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包庇犯、隐藏犯等,就会被认为是之间互有关联性。该法典第2条对于还对于分案处理所涉及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规定:


刑事案件被分案处理后,分属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时,应该由级别更高的法院进行审理,上级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后,可以依职权对其进行分别审理。


由此可知,同一级法院审理具有关联性犯罪的不同案件可以进行分案审理,同时也可以依职权对已经进行分案处理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与英美法国家相比,德国的关联性犯罪规定更具有操作性,更能实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 日本


《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九条对关联性犯罪的情形进行列举式规定:一是单个被告人犯数项犯罪或者数个被告人共同犯一罪或数罪;二是犯藏匿罪、伪证罪、掩饰隐瞒所得罪等事后犯罪,都被认为是具有关联性。


对于这几种关联性犯罪,日本也通过法律管辖权的方式来进行规定。该法第6条对关联性犯罪的合并审理的管辖权做出了规定:数个存在关联性犯罪的案件,分属不同的法院管辖,只要一个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就可以合并管辖审理其他法院的案件,但是属于特别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对于关联性犯罪的案件是否需要合并审理,该法第313条在辩论环节进行了相关规定:审判进入辩论环节时,是否进行分开或合并、再开,由检察院或当事人申请,再由法院决定,或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决定。


因此,日本不仅有裁定分案审判的规定,而且有必要分案的规定,在出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有必要时,法官有分案审理的义务。同时,在《日本刑事诉讼规则》第210条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当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出现相对的情况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检察院或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进行分别辩论。


3. 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7条对于“关联性”进行了规定:有以下情况的,都认为是具有关联性:第一,一人犯数罪;第二,数个被告人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第三,数个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分别犯罪;第四,构成藏匿罪、销毁证据罪、伪证罪、赃物罪。同时,该法第6条对于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做出了规定:数个存在管辖权的同级法院审理关联性案件,合并由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该法第287条之一规定,当同一案件的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出现相反的情况时,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及检察院的申请,裁定被告人在质证或者辩论环节分开进行。该分离诉讼与合并诉讼的规定与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上规定大体上一致,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分案审理的权利,这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也提高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同时也将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案件归属于一个法院审理。


(三)域外分案处理制度对我国分案处理的三大启示


通过对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合并审理和分案审理的法律比较,可以看出他们在分案审理上都有比较完善的立法,同时也有一些共同的地方。


首先,都是通过立法来对合并审理的案件进行规定。各国及地区都通过刑事诉讼法对合并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同时也明确了这类案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并审理。


其次,严格限制分案审理的适用。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对合并审理案件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的利益出现相反的情况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时,就可以进行分案审理。针对“利益相反”或“重大影响”的情形,各国及地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我国在立法上可以对此加以规定。


最后,控辩双方可对合并的案件提出分案处理的申请。当双方利益出现相反或者重大影响时,控辩双方都可以依申请对合并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案审理,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做出决定。我国可以借鉴以上的立法的规定,来完善我国刑事分案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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