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是什么 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曹辉团队

时间:2019-12-03 15:33:07 来源:法律投稿

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是什么?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哪些?那些人才能够格职务犯罪的主体?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三方面?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方面范畴是那些?今天,张家港知名刑事律师曹辉团队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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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某些犯罪,是需要犯罪行为人满足一定的身份特征,才能被认为构成此罪。其中职务类犯罪就是如此,那么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了解这个问题有助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


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


(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温馨提示:


职务类犯罪损害公共财产以及财产性利益,并且严重损害公共管理秩序,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因此要求具有以上身份的人,严于律己,不可贪图一时之利,给公众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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