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检提出新标准前,非法集资案有没有不起诉案例?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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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而且有很多。
最高检近期提出了关于涉民企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其中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不起诉的情形,提到“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实际上,这次标准的提出前,很多地方检察院就如此操作了。
比如四川薛某某非法吸存不起诉案(渝足检刑不诉[2015]58号)。
本案发生在2013年7月,童某某等收购了四川省蓬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缺少资金,童某某收购了某融资咨询公司,并安排薛某某担任公司股东,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检察院认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上述融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薛某某通过公司平台向107人非法吸收资金1652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2015年10月,107户出资人由融资公司网签8处商业用房用以抵偿出资款本金。薛某某向当地公安局投案。薛某某系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笔者认为,薛某某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关键点有三:第一,资金虽然是用于自融,但是都用于生产经营;第二,资金能够及时的通过各种方式返还;第三,从犯且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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