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内鬼盗卖零件可能会被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富士康内鬼赚3亿】在2019年的年末,科技界又出现一宗大新闻,惊爆了果粉们眼球。一些内地富士康工厂的经理盗取iPhone零件并帮助有交情的台湾商人组装有缺陷的“组装机”,随后流通至市面上销售。果粉们卖肾卖身套路贷买来的爪机竟然是山寨版和残次品,让果粉情何以堪呢。
案件详情:
据报道,富士康内地加工厂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人为制造苹果手机的次品率,然后把一些本该销毁的有瑕疵的手机零部件转卖给其他加工商,进行二次加工后,以原厂正品的名义进行转卖。比如iPhone XR,iPhone XR的良品率是93%,剩下7%的iPhone XR零部件应该全部销毁,但是他却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了这些零部件。截止目前已经获利将近3亿人民币,而给苹果公司造成每年近30亿美元的损失,此次事件的爆出源于双方合作关系的破裂,加工商向苹果公司进行举报。对此,苹果公司CEO库克已要求亚洲稽核单位彻查。针对此事,富士康回应正在调查,一旦调查清楚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此一些法律从业者认为,如果以上事件查证属实的话,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首先富士康内部员工和台湾加工商的行为可能涉及到非法交易;
非法交易行为在法律条文上的专业术语被称作非法经营罪,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是以次充好涉嫌消费欺诈,并且金额巨大可能涉及到诈骗罪;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就是一个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如无意外相当于签订了口头合同,而商家以次充好则是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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