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被诉侵权案件详情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时间:2020-01-02 20:46:13 来源:法律投稿

【微信支付被诉侵权】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手机功能的完善,移动端支付也是应用的越来越广泛了,现在出门购物很多人都不用带钱包和现金了,买东西直接可以扫码支付了。因认为扫码支付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腾讯和另外两家公司被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卡时代)、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以下简称卓望)上法庭,索赔100万元。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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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细介绍:


据悉,此前原告微卡时代、卓望主张,其公司名下的专利“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在微信“扫码支付”等过程被侵犯,因而主张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89万和合理损失11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虽然微信所支持的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前期步骤上和上述公司名下的专利存在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两头得利”。


最终,法院判定微卡时代、卓望公司主张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行为侵害了有效专利


构成侵权必须以权利人享有合法权利为前提,若行为人所实施的技术是还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虽然已经取得专利权但专利权有效期已满、被专利权人放弃或被宣告无效等,则该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二)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专利而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即构成侵权,凡是经过专利权人同意的实施行为,如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均属于合法的权利行使,不构成侵权。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目的是为获取非法利益,损害权利人的权利,如果仅仅是合法使用对权利人没有损害,如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情形不视为侵权行为。


国家推行专利权保护的制度可以调动公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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