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再审改判无罪 无罪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张志超案再审改判无罪】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宣判,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做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案件详情
05年1月,山东临沭二中的一废弃厕所内发现一名下身赤裸的女尸,经人辨认正是本校一个月前失踪的高一在读学生。当时只有15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在第二天被当做犯罪嫌疑人从家中带走。次年3月,临沂中院经审理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对其同学王广超指控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入狱服刑五年之后的2011年,张志超称遭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自己是被冤枉的。从此其家人开始了长达六年的申诉,终于在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公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如果超过刑事拘留时限,但是之后判决有罪、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都是不赔的。
2.错误逮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如果对公民错误采取了逮捕措施,有权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法院是有责任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3.错误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等伤害公民健康生命权、财产权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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