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勇律师:错案意味着什么?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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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审判决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张志超、王广超涉嫌犯罪。所有的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规定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对本案再谈以下四点意见:
  一是本案对张志超、王广超的伤害,毁掉了张志超、王广超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二是本案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

  三是本案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虽然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

  四是本案对办案法官的伤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历史事实表明,一些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我们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一个法官办了违心案、糊涂案,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业耻辱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文/王广超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王朝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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