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家中被捕 逮捕的执行流程和适用情形有哪些?
【黎智英家中被捕】 根据香港媒体的最新报道,今早8时,有“祸港四人帮”之称成员之一黎智英被香港警方从家中带走。此外乱港分子李卓人、杨森等多人也被香港警方依法逮捕。
人物介绍:
黎智英1948出生于广东顺德,后偷渡去香港。1990年代在香港创办壹传媒集团,至2001年将传媒事业扩展至台湾。自2014年5月1日起兼任香港《苹果日报》社长。2019年因为支持暴乱,被港府称为“乱港头目”。
事件详情:
2月28日早,香港警方港岛总区重案组的警员,把黎智英从其位于何文田嘉道理道的家中带往九龙城警署进行调查。据了解黎智英涉嫌在2018年恐吓记者并且在2019年涉嫌非法集结。
此外工党副主席李卓人、杨森、何俊仁等民主党派人物逮捕依据为在2019年涉嫌参与8月31日反修例游行。对此工党指责警方滥用权力,侵犯了香港公民游行示威的权利。
延伸阅读:逮捕的执行流程和适用情形有哪些?
逮捕的执行流程:
第一、是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第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三、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那么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逮捕的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如下: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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