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本科七折买房,在购房之前应当注意6个法律问题
【温州本科七折买房】3月3日下午,温州市发布公告称,首批筹集1700多套房源,共计约18万平方米,将于本月15日启动申领。去年12月,温州市发布《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其中提到“符合条件的优秀本科生买房打7折,租房3折”等优惠政策,引发关注。而此次温州市委发布的公告,即为逐步落实去年12月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
网友热评:
1.希望在颁布和售房的同时能够做好排查工作,防止有些人想凭借此政策钻空子囤积房产。
2.温州房价和杭州相差不了多少,我是7折也买不起,幸亏我是专科生不用纠结了。
3.对于优惠政策还要谈公平么,自己为啥读的专科心里没数么,努力挣钱吧少年。
4.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本科生,把如此好的机会还是留给研究生、博士比较合适,毕竟数量有限。
5.这个政策不但可以起到防止人才流失的作用,又可以给一些年轻人减轻压力,还是不错的希望可以落实到位。
今日普法:
优质体贴的服务,良好的基础设施,一座城市方能铸就安居乐业的人文家园。温州从大学生关注的就业、住房等问题出发,迫切解决大学生就业、住房等问题。对于我们普通购房者而言,大部分人只是考虑到房产商业的价值,却很少有注意到房产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可能严重影响所购房产价值,因此在购房之前应当注意6个法律问题。
1、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仅有房产证,但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就是将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的时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即房产证的效力弱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当不出现纠纷的时候还好,但一旦出现关于房屋产权的纠纷,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人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大家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注意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的变更。
4、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面积缩水是买房族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那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返还。
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5、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是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受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间内交付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享有解除权的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就消灭。
6、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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