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男子拒戴口罩被限期离境 疫情期间拒戴口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外籍男子拒戴口罩被限期离境】疫情发生以来,国家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来抵抗这突如其来的病毒,经过我们两个月的努力,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武汉也在逐步恢复正常生活,国内基本上已经阻断了本土病毒的蔓延,而3月29日,网络上流传一则外籍男子在陕西省西安市南飞鸿广场拒绝戴口罩,并且侮辱、攻击商场防疫人员的视频,这名外籍男子的行为引起网友极大愤慨。经查,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处限期出境。
那么,对于这位外籍男子拒绝戴口罩并且辱骂防疫人员该如何处罚呢?
以暴制暴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对于类似违法行为的惩罚、预防必须得依赖法律,且依赖于法律被信仰、被有效实施。有网友担心,此次事件会不会再次出现外国人“超国民待遇”的处理结果,但随后雁塔公安通报结果,让我们相信,在我国境内,无论哪国国籍,违反法律都得无差别地承担相应责任。
此次警方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根据通报信息,从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该外籍男子行为的法律定性:
1、该外籍男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外籍男子行为发生在居住小区门口,属于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规定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中的其他场所,依此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关于该男子未戴口罩欲进入其小区的行为定性
据3月26日媒体报道,北京市已将佩戴口罩写进法条,具体在《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与疫情相关的行为要求,明确“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而在西安,目前尽管尚未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规定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必须佩戴口罩,但当地新冠疫情防控小组根据目前疫情防控形势所作出的防控措施要求,其中包含有佩戴口罩要求内容的,也同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
据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处罚后果的具体规定来看,与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是相同的。
3、对该外籍男子处理结果所依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具体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该外籍男子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中国法律规定。
如果该外籍男子,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依据该法被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4、对该外籍男子行为能否适用《传染病防治法》来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另在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可知,依据该法进行处罚的情况,主要适用于已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病人,以及根据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而目前并无信息显示该外籍男子属于前述人员,因此无法直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来对其进行处罚。
另外,从视频信息以及警方通报信息看,该外籍男子扔手机进行攻击的行为,尚未有伤害后果,也不适用于《刑法》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处罚。
综合前面梳理信息,认为警方通报对该外籍男子的处理结果,是合法有据的,其及时回应网友关切问题,也是值得点赞的。
鉴于早前陕西省公安厅2月8日发布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其中明确要求:“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一、拒不执行政府部门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相信在对该外籍男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具体处罚上,会遵循“予以严厉打击”精神来确定处罚幅度的。
律师提醒:随着国外疫情的持续恶化,导致国内出现境外输入病例的增加,所以现在我们还不能放松警惕,出门口罩一定要戴的,对于那些拒绝配合戴口罩,并且拒绝配合防疫人员工作的,将根据我国法律依法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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