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逃犯请求回国投案 自首情节认定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时间:2020-03-31 18:31:3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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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逃犯请求回国投案】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大部分在外的中国人开始选择回国躲避疫情,近日温州市一名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由于受到国外疫情的影响而选择了回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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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9年5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黄某潜逃至柬埔寨,临海警方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并且在此期间一直通过电话做思想工作,催促其回国投案,但是黄某一直不肯回国,拖到疫情在国外爆发的时刻。有国外没有应对疫情的完善机制,黄某说:国外的疫情导致正常的生活工作被打断,自己也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为了保命选择回国投案自首。


23日,黄某乘坐飞机从柬埔寨降落在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在经过身份核实,体温测量后,被民警带领导督导台制作笔录,后被安置到温州的隔离点先行隔离14天,办案民警随后也回到临海接受隔离观察。案件也在进行侦查中。


法律延伸阅读:自首情节认定符合法定要件


犯罪嫌疑人若要争取自首减刑必须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其中有两个基本要求就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和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其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内容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其他与自己无关人的罪行,从法律程序上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嫌疑人如果想要争取自首必须要供述自己所涉及的全部罪行,不得有隐瞒的情形。关于全部罪行主要是指犯罪事实。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种特别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自首,其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这些罪行必须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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