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原副总经理获刑10年 受贿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贵州茅台原副总经理获刑10年】3月30日,茅台集团副总经理高守洪受贿案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法庭审理,被告人高守洪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个人违法所得700余万元以及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高守洪曾经担任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于2019年7月被免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并且在8月份被贵州省纪委和监委对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高守洪在2009年至2019年之间利用自己所担任的职务为他人在工程地产和物资供应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法院认为,高守洪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受贿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赃的行为,所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听到判决后,高守洪表示不上诉。
法律延伸阅读: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益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检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受贿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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