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6年前投毒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谈谈再审改判无罪的难度
河南16年前投毒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17条“潜规则”导致再审改判无罪的难度。
启动再审难,再审改判无罪更难。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至少是两个人的人生,两个家庭的悲剧。所以说,办案办的就是别人的人生。
为什么刑事案件再审改判那么难?陈瑞华教授曾总结过中国刑事司法的17个“潜规则”,就是很好的说明。不过,这里的“潜规则”不是我们平常理解的那种“猫腻”,而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
这17个潜规则是:
1,只有对那些已经得到侦破的案件侦查机关才会做出立案的决定。
2,公安机关的大部分侦查活动都是在逮捕决定做出之前完成的。
3,绝大多数案件的侦破,都是在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之后才取得的。
4,对于大多数侦查机关而言,如果不是有意地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对嫌疑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侦查破案将变得非常困难。
5,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言,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所具有的获得“胜诉”的欲望,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6,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宁愿撤回起诉,也不会容忍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7,几乎所有警察、检察官都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的敌对态度。
8,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通常都会做出“疑罪从轻”或者“发回重审”的裁决,“疑罪从无”属于非常罕见的例外。
9,几乎所有第一审程序都是通过宣读侦查案件笔录来进行的。(侦查人员出庭很难)
10,在被告人没有提出足够无罪证据的案件中,法庭审判基本上属于一种对侦查、公诉结论的确认程序。
11,绝大多数刑事法官都倾向于追诉犯罪,并竭力避免“有罪”被告人逃脱法网。
12,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论都不产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之中。
13,对于警察、检察官以及初审法官所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绝大多数法官都置若罔闻。
14,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会成为法院从从重量刑的重要根据。
15,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一名“承办”法官进行裁判的。
16,法官宁肯将“审结报告”写得非常详细,也不愿提供详细的裁判理由。
17,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个人,还是“公检法三机关”,都与刑事案件的裁判结局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随着我们国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相信以上“潜规则”会逐步改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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