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幼师被曝性侵 性侵未成年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0-04-02 17:14:3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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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幼师被曝性侵】近日在网上流传关于“青浦实验幼儿园一名男幼师性侵女童”事件,引发众多网友热议,对此青浦区教育局在其官微上发布通报称,涉案男幼师已经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关于案件的详细情况由于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所以暂时不便透露更多。并且按照规定对发案学校负责人做出免职处理,后续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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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报道:


日前有记者向爆出男幼师性侵事件的青浦区实验幼儿园进行电话采访,该园总务处一位工作人员称,涉案男幼师目前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学校也会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的工作。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负责办理此案的青浦分居夏阳派出所,派出所接警平台工作人员称此案涉及到未成年人,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不方便透露。并且回应称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后续会对案件进行情况通报。


法律延伸阅读:性侵未成年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规定中对于性侵未成年的人量刑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第一款 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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