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或个人有何法定义务?隔离人员不配合怎么办?
在疫情期间,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义务遵从国家所发布和实施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尽快稳定住疫情,因此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该积极的去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遵从法定义务,因此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或个人有何法定义务?隔离人员不配合怎么办?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或个人有何法定义务?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疫情隔离人员不配合怎么办?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
对于不配合隔离观察、治疗的 ,严重者还将可能触犯刑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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