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俩小孩在校门口被砍致一死一伤 精神病杀人怎么判刑?

时间:2020-05-07 17:38:3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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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俩小孩在校门口被砍致一死一伤】近年来,不管是在学校、家庭还是在社会上,未成年人沦为受害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由于受到自身身心发育不成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及判断、处理问题能力欠缺等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他们普遍缺乏防范意识,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屡屡成为他人加害的对象。5月6日晚,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官方微博@天桥公安发布一则案情通报。5月6日12时30分许,天桥区堤口庄北段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在堤口庄北段一胡同内,持刀砍伤两名受害人。目前,一名受害人(女,6岁)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受害人(男,7岁)正全力抢救中。


这样的悲剧实在太让人痛心了,毕竟两个受害者都还这么小,一个死亡、一个生死不明,这样的结果,让大家非常揪心。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再度发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持菜刀砍人如何定罪及处罚?精神病人杀人法律如何判刑?我们今天来聊一下!


拿菜刀砍人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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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持刀砍人的主观要件来看:要区分这个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属于故意伤害案件,还是故意杀人案件;或是正当防卫行为。


从持刀砍人的客观要件来看:要区分法律意义上的轻伤和重伤,以及是否造成对方死亡来考虑量刑。轻伤或重伤的鉴定是有专门的规定的。比如说:毁容属于重伤,使人丧失生育能力是重伤等等。


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要结合其主观和客观要件,来定罪量刑。


当然,如果是针对正在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而进行的“持刀砍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只有防卫过当的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精神病杀人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犯病时杀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其家人应当负民事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女童的致命伤全部在头部,说明该名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极其残忍,完全是想要杀害女童。不仅如此,该名犯罪嫌疑人的头脑还非常清楚,先是花钱买了菜刀,然后向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下手。虽然,该名犯罪嫌疑人去过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就医,但是,并不意味着该名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毕竟,该名犯罪嫌疑人整个作案的过程,是非常有计划和目标的。此外该名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名犯罪嫌疑人的母亲明知自己的孩子精神失常,还放任该名嫌疑人跑到商店购买菜刀,完全没有尽到对该名犯罪嫌疑人的监护的作用。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难以平众怒!


结语:通过这样的事件,我们也应该进行自我反思。如果孩子的父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的话,可能悲剧也就不会发生。当然,父母也不可能时刻跟在孩子身边,更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意外。但是,我们仍要为此反思,如何更好地保护孩子的安全?这是所有孩子的父母,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为何没有及时发现该名犯罪嫌疑人的异常呢?如果,在该名犯罪嫌疑人购买菜刀时,会有该名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治疗记录,是不准许购买菜刀的,那么,结局是否会不一样呢?如果在该名犯罪嫌疑人接近孩子时,会有相关提醒,结果又会不会不同呢?


但是,没有那么多的如果,我们只能根据这样的突发事件,制定更多安全的预案和方针,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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