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同居与诉讼的理解
我认为称之为同居更合适。那些非法的人不受法律的控制,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这似乎是一种贬损。直接称之为同居更为中性。同居带来的问题更复杂,可以通过离婚来比较。比较1:男女之间。同居男女没有法律界定和承认的关系,因此双方在法律层面都没有权利和义务。在婚姻中,男女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存在所谓的配偶权利问题,包括丈夫和妻子在相互忠诚、援助、信任、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比较2:属性。同居产生的财产属于同居者,夫妻关系产生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除非婚姻解除,否则不允许要求分割。比较3:儿童。同居夫妇所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关系与婚姻中的关系相同。显然,除了男女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同居和婚姻没有太大区别。
在现行《婚姻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2)之前,同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即有诉讼解除同居。当事人只需提起诉讼就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从而可以将同居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解除。像离婚诉讼一样,这是一个复合诉讼。
但现在《高等法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终止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依法解除。这意味着解除同居关系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除非配偶与他人同居,否则不接受其他同居关系。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子女抚养费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为什么我们不能一起起诉?我认为原因是“或”这个词。该法将“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这两个问题并列在一起,只能提起单独的诉讼。我认为,在两起诉讼中要求分别解除过于严格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这个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了一些麻烦,当事人的困惑是可以理解的。法院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矛盾!如果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将两个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诉讼的必然原因是同居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这似乎与一个诉讼相矛盾。对法庭来说,只有一个选择。
新司法解释发布以来,为人民法院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什么是可接受的,什么不是严格规定的。这项规定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支持意见认为,人民法院的责任、哪些应该、哪些不应该受到规范,哪些受法律保护不应该受到规范,这反映了法律的明确态度。反对者认为,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法律有能力处理问题,法律也有能力解决问题。既然同居是一种民事关系,就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法院不能因为两者之间的冲突而驳回判决。两者似乎都有道理。我只想说的是,法院将面临这样的困惑:一方面是法律和法院当事人的期望,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冷漠。试想,缺乏法律责任感,缺乏对法律的人文关怀,即使制定得更加严谨、易于操作,人们也感受不到法治的温暖。公众如何能够信任法律和依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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