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重申住房不炒,什么样的合同属于炒房合同?

时间:2020-05-22 16:06: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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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重申住房不炒】“居者有其屋”是国人的传统观念,住房是家家户户的刚需,近些年房市攀升,一些人借机囤积房源,转手获利炒房现象越发严重。今日政府工作报告重申住房不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善便民设施,让城市更宜业宜居。

 深圳买房条件450.jpg

网友热评:

1.希望如此可以早日实现吧,现在有房的人都几套几套的,没房的人还租着别人闲置的房。

2.贫富差距体现在了房产上呀,那些富人手里房子闲置出租,穷人只能租住,可能一辈子就为了一套房子。

3.没有房子,真的感觉好累,租房的钱都给人还房贷了,自己却没钱买房,真的没有安全感,我表示压力很大。

4.先不说买房,对于我来讲能不能先管控一下租房的价格,租房的价格低了估计房价也就降了,因为都租房没人买房了。

5.安居乐业说了多少年的四个字,听起来简单,但是大多数人一辈子都实现不了。

 

今日学法:

在房价暴涨的今天,由于房产中介两头通吃、垄断房源、抬高房价、无序竞争等恶劣行为,早已让市民怨声载道,那么什么样的合同属于炒房合同?

 

第一,购房合同不能完全体现卖家的真实意思,如卖家意将房子卖给乙方,没想到乙方将房过户给其他卖家。这种行为是违背法律的。

 

第二,从法律上来看,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中介机构做的是一单子买卖,一定要对买卖双方如实披露信息,充分尊重买卖双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自买自卖”,同时代理买卖双方,在代理法上是不被允许的,这一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明文规定。

 

另外,恶意炒房、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评价为《合同法》第7条、第52条第四项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这种炒房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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