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已经立法了吗?

时间:2020-05-22 19:08:4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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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民法典草案的出台激起了法律圈的千层浪,其中“离婚冷静期”成为了一个槽点。关于离婚冷静期,从第一稿到征求意见,一直都是有争议的。

从12月16日稿来看,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还是限于协议离婚的情形,“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登记离婚制度,有学者认为,其存在以下不足:缺少限制性条款、程序不够科学、完善,个人成本低而公共成本高,这些不足会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给冲动离婚留出了非常便捷的路径,也给不当谋利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设置冷静期是反对草率离婚的一个具体措施,有其合理性。但对冷静期是否需要严格的适用范围?这次民法典是拟规定无需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前部分地方法院是规定双方同意才启动。很多人在质疑,离婚冷静期是否是对离婚自由的干涉?

我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之一。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婚姻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同时要认识到,如同其他自由一样,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我国婚姻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反对草率离婚。

不能把设置离婚冷静期简单说成是对婚姻自由的妨碍,它本身也是保障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当然,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离婚率。因此,除了“冷静” ,配套规定还得跟上。

做为一线律师深有感触,多数离婚的男女双方存在沟通不畅,有问题依靠自己无力获得有效解决。如果能在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设置专业的婚姻调解机构,使遇到问题的人能便捷地获得专业疏导,从而能极大化解矛盾。仅仅是通过冷静期,可能本来冷静的人白白耽误一个月功夫,而好不容易达成一致的人因为一个月又来回扯皮,时间成本,沟通成本反而上升。

婚姻不能儿戏,更不是朝合夕散、各顾自我的临时搭伙,慎重对待婚姻也是法律应有之义,但愿最终版的民法典能够慎重考虑,完善本条适用,能够真正做到“静而不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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