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拦施工造成损失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吗?
【案情】
杜某的公公云某(已故)是A村村民,2016年某生猪养殖公司要在A村建立一个新的生猪养殖基地。2017年杜某代表其公公与该公司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并于当年收到了全部的土地流转金。2018年4月某日上午,杜某以该公司建设猪圈影响距离施工地点约80米外的祖坟风水为由,召集多人阻碍施工车辆作业、辱骂现场施工人员,导致现场施工车辆停工半天,造成停工损失7000元,后现场施工人员报警。
【意见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对该类案件曾经有过判例,大概案情如下:政府征收了村民王某自有经营权的部分土地,并支付了土地补偿金。在该土地上建设施工时,王某以未进行补偿为由,多次组织群众采取围堵、堵路等方式,阻碍施工单位施工,造成14万余元的停工损失。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本案也应该认定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扰乱单位秩序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杜某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阻碍现场施工车辆作业,虽然造成了现场停产停工损失,但是并没有破坏生产工具等损毁行为,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按照扰乱单位秩序处以治安处罚。
【法理分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中,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本罪在刑法中曾属于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但现行刑法将其归入了侵犯财产罪。笔者检索相关资料认为,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在个别案件中明显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该罪从构成要件来说,根据刑法第276条,是指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同类:一方面,行为必须表现为毁坏、残害等损毁行为;另一方面,行为所损毁的对象必须是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说,刑法曾将本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但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这种法益的变更必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产生影响。笔者认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只不过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殊条款,亦即,只有通过毁坏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进而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故在杜某案中,单纯的阻碍施工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特征,因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指的扰乱单位秩序是指通过暴力、非暴力手段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造成一定后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暴力性质如砸毁办公用品,纠缠推搡工作人员等;非暴力性质如起哄、闹事、辱骂等,都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手段。在实践中,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在客观方面造成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但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比如造成较大物质损失、手段恶劣、致使有关单位较长时间工作瘫痪或停止、延误重要的工作事项、多次聚集或聚集较多人数、围殴殴打有关工作人员多人等。在杜某案中,杜某虽然召集多人阻碍施工车辆作业,导致停工半天,造成7000元的停工损失,但还尚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单位较长时间工作停止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但尚未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也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综上所述,从行为特征、危害后果等角度综合分析,本案杜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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