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案,比只能判5年更可怕的是他仍然拒不认罪!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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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案,比只能判5年更可怕的,是在证据面前他仍然拒不认罪!

有媒体报道了王振华案审判长对案件的解读,包括为何是猥亵不是强奸?为何判5年?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典叔注意到,上述解读有这么两段话,“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因被告人不认罪,且其中部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故为审慎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这个问题是很可怕的。作为新城控股原董事长,这样一位“成功人士”,做出了如此天理难容的犯罪行为,本已令人发指,但即便面对法律的审判,他仍然拒不认罪,这种态度令人后怕,值得深思。

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律的威严面前,即便被告人拒不认罪,法院也仍然可以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正义的底线是无法突破的:

1.作为被告人,你有辩护权,你可以认罪也可以不认罪。当然,如果公诉机关都证据确凿了,你开庭的时候还是拒不认罪,百般狡辩,那这个认罪态度可是会影响量刑的,也就是判的会重一点。

不过,注意,“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针对的是有犯罪事实和证据证明的情况,如果你本来确实没罪,最后也确实没查到问题,法院也不会因为这个就给你判重刑的。

2.如果被告人不认罪,甚至一句话不说,法院也不会拿你没办法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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