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一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婚约款”,结果是

时间:2020-06-09 19:19:4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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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7月,彭阳男子赵某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约款8000元。理由如下:被告海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找对象为名,在原告不了解的情况下双方开始交往,交往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钱财,原告前后为被告花费共计8000元左右,被告拿到钱后就无法联系,后来被原告的亲戚在彭阳县好又多超市门后碰见后带到原告的家中,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民警了解后才知道海某已结婚。原告恍然大悟,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只是与原告的嫂子认识,当时被告正与丈夫闹离婚,原告嫂子得知这一消息就向被告介绍自己的家门弟弟赵某,被告当时没有答应交往。过了一段时间,被告在彭阳县好又多超市门后碰见了原告的嫂子,被原告的哥哥和嫂子带到了原告家中,并扣下了被告的证件。被告走不了就报了警,民警来取证之后,就让被告离开了。被告没有借婚姻索取过原告的财物,也没有让原告给被告看过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在结婚前自愿或非自愿的给付一方或双方互给的有关财物。本案中,海某否认与赵某之间存在婚约,也否认借缔结婚约之名向赵某索要过财物,则赵某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关系并证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海某支付过财物。庭审中,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曾有缔结婚约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海某支付过金钱或其他物品,只是提交了记载有海某姓名的门诊发票,无相关病例及其他证据佐证,不具有排他性,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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