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车主还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某日胡某驾驶三轮车去亲戚家,路上遇到一村民刘某主动打招呼请求让其搭乘,胡某是个热心人,就同意了。但在行驶过程中,与对面张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使胡某和刘某受伤,三轮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现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伤残,要求胡某和张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29万元,胡某不同意,认为自己好心办了坏事,不应该赔,那么胡某是否要赔偿呢?
以案释法
胡某让刘某免费搭乘自己的三轮车属于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应当提倡和弘扬。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对搭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这不是免责事由。本案中胡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理应对刘某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因为是好意搭乘,可以适当的减轻胡某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律师提示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承认应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目前,拼车状况盛行,在法律上,这也属于好意同乘。因此,无论是车主还是拼车乘客,拼车一定要在“好意”的基础上发挥互帮互助的精神,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这样大家才能尽享拼车的各种优势,安心上路,平安到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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