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没有探望权?

时间:2020-06-09 19:23: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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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陈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老夫妻,儿子因病去世后,孙子小李就和儿媳妇苗某居住在一起。苗某以老人探望孙子不利于孙子成长,且孩子从小并未和爷爷奶奶长期居住在一起,老人没有探望权的法律依据为由,拒绝老人探望孙子。
自儿子去世以后,老两口完全没机会见到孙子。思念过度的两位老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每周六或周日探望孙子一次。
法院最终判决:每月的第三周周六全天老人可以探望自己的孙子。
那么法院为什么允许老人探望呢?法律只规定父母享有探望权,并没有说老人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本案中老人并没有长期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孩子和老人的感情可能也并没有那么深厚。
我们来一起看看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虽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也并未明文禁止,法院本着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本案中祖父母中年丧子,探望孙子可以缓解丧子之痛,抚慰老人的心灵,同时也可以使孙子从老人那里得到关爱,弥补其失去的父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对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其实在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不享有探望权。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律只赋予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探望权,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并未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此项权利。由此看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是探望权的合格主体,因此不享有探望权。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可为”。
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祖父母的探望权,而且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设置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给未成年人更好的呵护,帮助其更健康的成长,弥补其在父母离婚时失去另外一方的关爱,这种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基于血缘亲情的爱是无法因为父母离婚而进行割舍。因此,应该支持其拥有探望权。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让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享有“探望权”,是法治发展的表现,使人们不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法律设置的目的去考虑问题,使法律和社会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虽然道德和法律总是在生活中置我们于法理和情理之间,但是我们认为,只要守好法律的最低限,使道德发挥其更高的价值,身处法治社会中的我们才会更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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