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放置石头导致交通事故如何定罪?
案情
2016年12月29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永嘉县333省道六东线时,受到前方道路上摆放的石头影响,摩托车翻车,造成翁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翁某住院治疗130天。经鉴定,他因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构成6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39万元。
经查,道路上的石头系赵某驾驶货车途经该处时,因车辆抛锚,在道路上维修摆放作为警示设施而放置的。车辆修好后,赵某未及时清理石头就离开了。交警部门认定: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赵某在车辆故障违停修车后,未及时清理摆放在道路上的石头,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翁某将赵某、赵某的雇佣老板王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永嘉县法院。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翁某与货车并未发生接触,其情形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应当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驾驶的车辆意外抛锚,违停修车并因此摆放石头,影响交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于被告赵某系被告王某雇佣的驾驶员,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50.1万元,被告王某赔偿15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
1、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
2、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3、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看,是过错或意外;
4、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从法律规定看,并没有强调认定交通事故必须以接触为前提条件。该案中,赵某虽然是为修车而摆放石头,但车辆修好后驶离现场,却未搬离石头,状态一直延续,故不能简单地将修车与摆放石头割裂开来。
本案小结:
翁某与赵某驾驶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翁某的受伤有一部分原因是赵某放置的石头导致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与赵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也符合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保险事故特征,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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