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量刑是怎样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0-07-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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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致死量刑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二、故意伤害罪赔偿标准有哪些?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残疾赔偿金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就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被扶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扶养费用。

 

12、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三、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主要包括哪些?

 

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主要包括:一是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二是被害人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程度的义愤杀人;三是基于被害人的请求、意愿而帮助其自杀,或者其他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等等。

 

以防卫过当案件为例,一般区分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假定甲和乙于同年同月同日各自实施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其侵害的程度和防卫的强度一致,均属于防卫过当,但依据主观故意差别,分别对甲以故意杀人罪、乙以故意伤害罪追诉。从刑法规定的刑罚选择顺序(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先重后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先轻后重)和普遍常识看,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恶”于故意伤害,在其他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前者应当受到比后者更为严重的惩罚。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差异,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

 

一是强制措施适用可能出现差别。以逮捕为例,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甲不存在径行逮捕的情形,需要评估社会危险性,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几率较大,如果不同意取保候审则需要向当事人阐述逮捕的理由;但对乙则可以“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由径行逮捕,无需评估和阐述逮捕必要性。相比之下,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存在不同,无法充分体现罪刑均衡性。

 

二是处罚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从司法实践及惯例看,可能在两个方面受到影响:(1)量刑。对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可以直接适用下限三年,如果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一档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对乙则不同,按照现在的量刑规范,假定基准刑取最轻的十年,需对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设定比例一项一项往下减,可能最后结果仍然高于三年;如果要减到三年以下,则相当于减了两档,从司法理念和实践看,减两档的难度大大高于减一档。(2)缓刑适用。对甲由于可以直接适用三年或下一档减到三年以下,宣告缓刑相对比较容易。而乙的刑期降到三年及以下的难度大得多,适用缓刑的几率也就小得多。

 

这种不合理的情况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惑和难题,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尤其是当前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已经完全更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当引起重视并予以解决。笔者认为,解决的路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对应,在刑法第234条第2款增加一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司法解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参照刑法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条款办理,或者在量刑规范中直接体现。三是司法实务中,高度重视二者处理上的平衡,防止处罚倒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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