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购物免费停车,车却被盗,商场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0-06-09 19:31:3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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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开着奥迪去商场购物,由于刘某是商场的会员,因此可以在商场的停车场免费停车。刘某在购物过程中,突然听到广播说自己的奥迪车被盗,非常生气,认为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而商场认为,其在停车场及入口处均设置有告示牌,声明“本场地为开放式免费停车场,不承担看管义务”,因此拒绝赔偿。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刘某遂将商场告到了法院,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刘某与商场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商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刘某是商场的会员,按照双方约定,刘某在商场购物时,享有在商场提供停车服务的权利。因此刘某将车停到商场内,有权要求商场提供的停车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尽管商场在停车场及入口处均设置有告示牌来免除自身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此条款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为无效条款。因此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律师提示
有许多车主认为,只要自己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发生车辆受损时,一律由停车场负责。但事实上,以下三种情况,停车场对于车辆受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在临时占道停车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
二、免费停车场无重大过失不担责。免费停车,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仅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因其是商业行为,并非真实意义上的“免费”,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未托付保管物品被盗不会赔偿。在商场存放车辆时,所有人没有将车内物品交付管理人员单独保管,也没有明确告知停车管理人员车内物品的情况,难以认定其与商场之间就车内物品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该情形下车内物品不应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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