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绝不是家丑,而是犯罪!
案例:前两天有新闻爆出,29岁的女子李某被自己的丈夫和婆婆合伙打死了。死时胸部肋骨骨折,内脏出血,两条腿上全是青的,一条腿有12处伤,另一条腿有14处伤。额头有伤,脸乌青,还有嘴巴烂得不成样子,脚趾因在地上拉着被磨掉了一半。李某的丈夫和婆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目前关押在看守所。
这样的家暴,还能说是家事吗?家暴绝不是家事家丑,而是犯罪。
一、李某的丈夫和婆婆的行为有何不妥?
李某的丈夫和婆婆的行为属于家暴。家暴也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施家庭暴力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有时候也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他们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二、为什么家暴情况仍然很猖狂?
1、社会观念
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即使反家暴法已经颁布,可是还是有很多人认为家暴没什么大不了的,可能有人还会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事情,是一种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施暴后心安理得。
当人们认为一件事很平常时,连受害人都会觉得自己的受害理所应当。
2、受害人自身因素
忍气吞声。得寸进尺是人的本性,不反抗带来的只会是更多的伤害。"性格决定命运"这句话真的很应景,当妇女遭受第一次家暴时,如果没明确自己反对家暴的决心,后面的日子很难远离家暴。归根结底是弱者不够勇敢、不懂自我保护和维权。
无法自我保护。儿童受到家庭暴力最是无助,因为他们是依靠父母生活的,加上年龄还小,心里面依赖亲人,受到伤害也没有寻求别人帮助的观念。
3、宣传不到位
家暴是犯罪的现代观念没有深入人心,是因为对这一方面的宣传不到位,家暴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
三、受害人遭受家暴时,如何寻求帮助?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谁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轻微的将会受到治安处罚,如训诫、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2、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3、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实施家庭暴力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所以实施家庭暴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同时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受害者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2、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一点: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作为一个现代人,不管是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或是施暴的人,应该都有这样一个意识:家暴不是家丑,而是犯罪。一个人的身体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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