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时间:2020-06-09 19:39: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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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厂的销售科长。2006年,刘某想开办一家小型的修理厂,为此向朋友代某借款30万元。刘某担心代某不愿意借钱,谎称自己的工厂周转不开,急需资金周转。代某表示同意,但需刘某提供担保。刘某找到朋友付某,称工厂急需资金周转请其为自己做担保。付某无法推托,表示同意。因付某为私营企业主,且资金雄厚,代某同意借款给刘某,两人签订了合同
在借款人一栏,刘某填上了工厂和名称,未盖公章,但签了自己的姓名。后来刘某经营不善,到期无钱还款。代某要求付某还款遭到拒绝,又向工厂要求还款,而工厂称刘某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要起诉刘某。刘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工厂的名称权?
以案释法
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工厂的名称权。
我国法律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胡名称权。本案中刘某未经工厂同意,以工厂的名义借款,其行为侵犯了工厂的名称权。刘某谎称是工厂借款,骗取了付某的担保,符合重大误解的要件。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在本案中刘某以工厂的名义借款,侵犯了工厂的名称权,并导致了付某的重大误解而提供担保,付某没有过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就不必为其偿还债务。因此,本案的欠款应由刘某自己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一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2巴彦淖尔·乌拉特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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