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在前,参保在后,谁来赔付?

时间:2020-06-09 19:50: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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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于2015年4月15日进入A公司工作,同年5月19日沙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沙某受伤后,A公司自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为沙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月1日沙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沙某与A公司至社保部门理赔,社保部门口头告知因沙某受伤在前,A公司参保在后,故不予理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6年8月18日,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800元,劳动仲裁支持了沙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800元。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应向沙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沙某认为因社保部门不予理赔,故应由A公司赔付;而A公司则认为虽参保时间在沙某受伤之后,但其已为沙某缴纳社保费,故应由社保部门赔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沙某在职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因公致残程度七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沙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A公司支付。一审判决后,沙某及A公司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才为劳动者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此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赔付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及时为劳动者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那么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支付。
作为保险的一种,工伤保险所投保的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已发生的事故不能投保,但是补交了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则属于投保范围,故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等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基金支付。在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情况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赔付。
从性质上来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伤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应自行赔付职工的损失,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用于伤残后的医疗及营养费用等,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等具有类似的性质,是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必要费用,属于补交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因A公司事后为沙某补缴工伤保险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新发生的费用”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能够赔付的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而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替代支付责任,赔付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官提醒
在此,法院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时,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2巴彦淖尔·乌拉特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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