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宾馆私搭楼梯,楼上住户能否主张拆除?
楼下宾馆私搭楼梯,楼上住户能否主张拆除?
肖某与徐某系楼上、楼下住户,徐某在楼下开设宾馆。20年11月,徐某未经过行政审批私自拆除原有房屋部分外墙并从宾馆内一楼外墙安装铁焊楼梯至二楼,并在私搭楼梯进入二楼平台处安装了摄像头,双方曾因该起纠纷报警,但一直未能调解。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拆除私自搭建的楼梯,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双方均确认二楼外墙及平台属于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现场勘查来看,被告将二楼外墙部分砸开并从一楼外搭建楼梯至二楼开口处以便通行至二楼在二楼平台晾晒被子,其在共有部分搭建建筑物的行为既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也未有证据证明搭建行为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有二楼平台为封闭式,对外无公用楼梯通行,但被告私自搭建楼梯至二楼平台的行为不仅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且将原有封闭阳台打开并搭建楼梯,他人可以通过该外搭楼梯进入二楼平台,而建筑物二楼平台直接与原告家外窗相连,影响原告的安全。综上,原告有权主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指:(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对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本案中,徐某破坏公用女儿墙,违章搭建楼梯之二楼平台,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安全,故其他业主有权要求其拆除楼梯。
以上是“楼下宾馆私搭楼梯,楼上住户能否主张拆除?”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刑事制度栏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