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对行政处罚置之不理,被强制执行

时间:2020-06-09 20:0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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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6月27日,王某未经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其他设施,临河区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拍照取证,作出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拟对王某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告知王某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并送达王某。2018年7月12日,临河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7月26日送达王某。2019年3月15日,临河区执法局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王某,王某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置之不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陈述、申辩,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因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义务,又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临河区执法局多次催缴仍拒不履行,临河区执法局向临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准予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解读
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武慧律师、彭志伟律师对该案例进行了法律解读。
本案中,临河区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保障了王某所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而王某无视自己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怠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确定的义务,临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予于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结束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中的每个单位、每个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城市的整洁、美观。请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城市市容保护环境卫生。受到行政处罚不要视而不见,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知法用法,做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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