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将地下室、厨房租给他人居住吗?

时间:2020-06-09 20:02: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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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家住北京的李某于2018年继承了其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三居室。因为继承的房子位置好,房租非常高,所以李某准备将该房子出租出去。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房子,李某将房子中的三个卧室分别出租给不同的人。但是厨房没有人用,是闲置的,李某便打算将厨房以低价出租出去,这样每个月就可以多一份收入。在厨房出租之后,一个朋友告诉李某,这样做是违法的,不能将厨房出租给别人居住。而李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别人无权干涉。李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以案释法
李某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为了规范房屋租赁,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租人只能单独将住房中原来设计的房间出租给他人居住,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都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人均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其目的是避免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过多的人导致群居现象。依据规定,李某将厨房出租给别人居住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条链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律师提示
目前,许多一线城市房租昂贵,大量的外来人员选择租住地下室、厨房这样租金相对便宜的“房中房”“群租房”,但是这样的房屋并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不要自顾自身利益,而要尽到出租人的义务,保证居住房屋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房屋使用等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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