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能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
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
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
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
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
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
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
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
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
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
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
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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