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怀疑小孩非亲生子女,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

时间:2020-06-15 20:09:4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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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与小张经人介绍,于2014年办理结婚证。因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之草率结婚,导致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小王一直在外工作,夫妻聚少离多,每月回来小张一次也不让小王与其同床。结婚至今,双方仅有一次夫妻生活。2017年,小王回到家中,发现小张不守妇道与他人鬼混。在小王追问下,小张才承认婚前婚后一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承认孩子不是小王亲生的。小王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犹如晴天霹雳,自从孩子女儿出生后,小王呵护备至,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到头来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这种打击让小王身心近乎奔溃,实在无法再与小张共同生活下去,小张的恶行造成原、小张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后小王现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小张离婚;2、女儿由小张抚养,并且由小张返还小王抚养费48000元;3、小张赔偿小王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在审理中,小王向法院提交亲子鉴定申请,确认女儿女儿是否系小王的婚生子女,法院同意小王提出的申请,并作出委托司法鉴定决定书,委托进行亲子鉴定。后因无法联系小张常某,致使鉴定无法进行,退回对外委托,特此函告。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请求确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没有相关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小王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小张拒不配合鉴定,在此情形下,推定小王与女儿不具有亲子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小张与他人生育一女,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故小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小王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女儿应由小张自行抚养。因小张的欺诈,使不明真相的小王负担了小张与他人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因此小王的损失应由小张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仅赔偿此损失显然不足以弥补小王对非婚生女儿付出的感情投入,现小王与小张婚后建立的夫妻感情破裂,由此造成小王的精神损害和痛苦,应由小张承担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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