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0-06-15 20:10:4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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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公证,起到证明遗嘱真实、合法作用而已,但不该成为牺牲更大价值——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工具。
公证之后就不能改了?没谁会同意。
但一定会有人说“可以再去公证呀”——不说非要再去毫无道理,只说来不及去呢?眼睁睁开着公证遗嘱之后翻脸不认亲,以符合继承法要求的形式要件改了,难道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就是废纸吗?
2、继承法简陋,《民草》整体依旧(个别之处有所进步),是造成桂娟争论伪问题——该不该废废20-3的原因所在。
《民草》在“遗嘱继承章”依然未作出“遗嘱的执行”相关规定(兽医手头版本如是)。
他山之石
《日本国民法》第一千零四条遗嘱的检认、启封
(一)遗嘱的保管人知悉继承开始后,应从速将遗嘱提交于家庭法院,请求其检认。无遗嘱保管人时,继承人发现遗嘱后,亦同
(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公证证书遗嘱。
(三)有封印的遗嘱,非于家庭法院并会同继承人或代理人,不得启封。
3、该废。,我双手持钢鞭:对,这是继承最该解决的问题。没有遗嘱\遗产执行人和代管人,继承法就只有一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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