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要求净身出户,律师介入拿回所有
【案情简介】
2007年下半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相识并相恋。两人于2008年下半年生下一子,后于2009年年初登记结婚。2009年4月初,张先生因与朋友喝多了酒,回家后王女士多说了几句,张先生就拿起放在门边的铁棍将王女士的小腿打伤。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后在张先生父母的劝阻之下才停手。王女士为了家庭以及孩子,无奈之下选择容忍。
可是不曾想,张先生的家暴行为不减反增,王女士多次向派出所报警,市妇联也多次上门调解,可是均没有效果。无奈之下,王女士为了儿子的身心健康着想,找了个借口将儿子送回老家自己父母处生活,想等待张先生改正后再将儿子接回来。可是不曾想,张先生却认为王女士虐待儿子,以此为借口对王女士提起离婚,王女士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不答应,然而张先生却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坚决要离婚,并要求孩子随其生活,以及婚后双方购买的房屋归期所有。
【律师办案】
深圳婚姻律师文律师接手此案之后,先了解了王女士的想法,王女士表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想离也要离,但是儿子要跟随其生活,且房屋应归属于自己。然后文律师针对相关情况,先到相关的派出所调取了王女士的报警回执以及调解的记录,然后再搜集了相关的证据用以佐证王女士将儿子送回自己父母身边抚养实是无奈之举,且此举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1、报警回执以及调解笔录:证明张先生具有家庭暴力倾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多次遭到张先生的家暴,张先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孩子如果由张先生抚养,对孩子的额成长不利……
2、村委会证明以及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孩子的王女士父母处生活幸福,摆脱了家暴影响后的孩子快乐健康的成长着,生活幸福……
3、银行汇款凭证:证明王女士为购买婚后居住的房屋支付了13万元的客观事实,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张先生存在家暴行为,孩子不宜跟随张先生生活,法院应本着照顾女方以及小孩利益的原则考虑,把房屋分给王女士为宜……
……
【判决结果】
判决张先生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属于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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