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女教授遭遇无良丈夫,律师维权终得解脱

时间:2020-06-20 19:50: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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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宋先生在大学相识并相恋,双方于2006年4月在深圳登记结婚。后双方2007年博士毕业后都被分到深圳某大学工作,工作轻松自由。王女士于2009年7月生下一子。在王女士怀孕期间,宋先生对王女士不闻不问,不仅不照顾王女士,反而一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就拿王女士撒气。且宋先生封建意识严重,在王女士怀孕期间经常说如果生男孩就买房买车,生了女孩就什么都没有,导致王女士孕期难以保持好心情。待王女士生下婚生子后,宋先生以及其父母对孩子冷漠异常,而且宋先生经常由于个人的卫生问题导致婚生子细菌感染生病,经王女士提醒也无改正现象。由于宋先生父母不帮助王女士照顾孩子,王女士又要上班,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将孩子给自己的父母带。却不曾想,宋先生不仅不感激王女士父母,反而处处辱骂、殴打两位老人家。在双方调解无效以及对宋先生实在失望之下,王女士于2012年12月份向法院提出离婚

  【案情分析】

  宋先生首先作为丈夫,却没有尽到其应有的义务,在妻子怀孕期间不仅不照顾,还恶言相向。其次,宋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抚养照顾孩子本就是其的责任,但是其却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宋先生年轻力壮却对着两位帮其照看小孩身体孱弱的老人挥拳相向,暴力倾向严重。

  【律师办案】

  深圳婚姻律师文律师首先对王女士的诉求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

  1、王女士的副教授资格证书:证明王女士在深圳某大学执教,并有副教授职称,有良好的经济收入,具有抚育婚生子的良好条件……

  2、宋先生收入证明:证明王女士的经济条件比宋先生要优渥,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其的成长……

  3、婚生子一直由王女士父母带养的证明: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但子女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婚生子一直由王女士父母照顾,且王女士父母在深圳有住房并且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婚生子由王女士照顾更有利于其的成长。

  ……

  【判决结果】

  判决王女士与宋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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