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五)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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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五)

问:对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日,该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一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二是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年假不足日的,剩余期间可以按照福利等方式对待;三是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即居家观察期间先行休息,待居家观察期满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的,居家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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