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效力
案例:
1998年王某与朱某经同村刘某的介绍相识,因双方都已到适婚年龄,相处两三个月后觉得合适,便依照当地习俗宴请宾客简单地举办了一场婚礼,一直没有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2017年双方因性格不和,决定协议离婚,但当地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未找到王某与朱某的婚姻登记信息,不属于法定夫妻,不能办理离婚。最终才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同居关系。
本案焦点:事实婚姻的效力。
分析:本案中王某与朱某虽已举办婚礼,且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双方结为夫妻,但民政部门的回答是王某与朱某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定夫妻,不能办理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何为事实婚姻?
我们所说的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2、构成事实婚姻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并没有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
3、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过去人们采用摆酒席的办法代替登记领证,因此事实婚姻在我国过去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按照上述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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