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一家合伙利用扯结婚证来诈骗钱财,男方怎么办?
时间:2020-06-20 20:32:3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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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80多万,但是大部分都是现金,虚构了自己的身份和家庭,和之前的妻子一直同居,有孩子,但是这些都有隐瞒,又和我领了证,用了我的信用卡30多万。
二人之间的婚姻应为无效,面对女方假借结婚之名,行使诈骗的行为,男方也可以上诉到法院,走法律程序。
通过结婚手段骗取财产,在法律上不受保护。如果数额较大,就可能涉嫌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王建文超话 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只要双方到场,持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办到结婚证。而民政部门一方面没有审查双方是否重婚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与公安机关的身份信息系统相互联网,民政部门也无法获悉男女双方的真实婚姻状况。正是这一漏洞,给了一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她们用真实身份证与不同地区男子办理结婚证,故意诈骗他人钱财,而同时重婚犯罪又不容易暴露。因此提醒急于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免得受骗上当,失财又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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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结婚手段骗取财产,在法律上不受保护。
如果数额较大,就可能涉嫌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
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只要双方到场,持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办到结婚证。
而民政部门一方面没有审查双方是否重婚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与公安机关的身份信息系统相互联网,民政部门也无法获悉男女双方的真实婚姻状况。
正是这一漏洞,给了一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她们用真实身份证与不同地区男子办理结婚证,故意诈骗他人钱财,而同时重婚犯罪又不容易暴露。
因此提醒急于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免得受骗上当,失财又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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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立案侦查。
为便于警方破案,建议提供尽可能多的对方个人信息,以及整个事情的所有细节。
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如果不是诈骗,而是彩礼的返还问题,那就是民事案件了。
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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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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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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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如果一方还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较多的彩礼,则不能按诈婚处理。
第三点,在实践中,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为骗婚。建议你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你必须向法院提交有利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当支持给付人提出的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关于彩礼的退还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是: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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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诈骗罪的量刑与嫌犯诈骗的金额等情节相关;
3、诈骗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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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三)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所以当事人应该明确对方是何种原因的欺骗行为,先以协商为主,协商未果就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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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钱??应该还是很普遍的,如果想娶老婆,又不想掏钱,感觉你这种想法挺自私的,老是想好事,现在的男女比例失调,男多女少,要不花钱娶媳妇真是比较难了。
所谓聘礼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俗话就是彩礼钱应该适当给,人家养活了一个大姑娘也是很不容易的,作为一个男人想要白白娶媳妇,而且还认为人家要彩礼就是全家合伙诈骗你的钱财,属实有些猥琐卑鄙龌龊了。
换句话说,你可以不掏钱,不要这个女人就是了,也是很简单的事。或许某一天就遇到了一个倒贴给你钱财的女人??,实现了一石二鸟的好梦成真的。
别人花钱娶媳妇,你家收女方彩礼娶媳妇,多美滋滋的事情!你就是人生赢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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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庭靠结婚为目的骗取财产,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涉嫌诈骗罪,如果证据确凿,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现在新型诈骗层出不穷,一要广大群众擦亮眼睛,揭穿婚骗的伎俩,使那些怀着侥幸心理的新型婚骗份子无以遁形大白于天下,也警惕那些不明事理的家长们,结婚不是儿戏,子女们的婚姻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过多蛮理干涉,有时适得其反,会害了子女们的幸福。
犯罪份子就是抓住现在部份家长急于操心子女婚姻为特点,层层设套,达到敛财为目的,所以,青年人的恋爱,还是他们通过交往,才知道彼此到底合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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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什么省份,地区?是否与当地的婚俗和彩礼情况相符?
你是否爱女方?为了娶他,你是否愿意付出这些钱或物?
她是否爱你?她是为了要钱?还是为了结婚?
总之,如果女方爱你,只是希望报答父母,可以视你的财力;
如果女方不爱你,你提出分手,不排除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彩礼。如果还没有给,分手不给就好了;
如果女方爱你,也真心实意与你白头到老,那要试着站在她的角度去思考。
总之,你得知道自己要什么,是人还是钱?是爱情?还是买卖婚姻?
知道自己要什么,然后努力自己解决,解决不了,诉诸法律,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祝?您好运
家庭幸福计划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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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遇上这件的事,应该果断与其分手,哪种毫无道理的婚姻何尝幸福,结婚意味着利用别人的同情心的道德绑架,即便结了婚,也是行尸走肉,这样的事情,你原谅了一次,接下来还有更多,俩人的后来的生活将会在吵吵闹闹中度过,既然预及将来会这样,不如早早选择离开,反而早点止损,必尽结婚不是儿戏,结婚就想与其结伴而行相依一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少一些麻烦,多一些快乐,然后真的美满辛福,想一想就会:神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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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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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认为女方及家属索要的彩礼数额明显高于当地的平均彩礼数额,也可以和对方及家属协商,相信一定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你无法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或对方不肯让步,那建议你保留好支付彩礼的凭证,如果你们没有领结婚证,那么彩礼是应当退还你的;即使领证后,如果很短时间内就离婚的,也会适当的退还你一部分彩礼,也不用担心“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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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男方在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前给付女方的财物,若双方确未实质性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彩礼,离婚时女方应返还。
因为感情不合未能长期共同生活,女方应当返回部分彩礼。
再者男方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离婚后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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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张婚证,易如反掌,要你解囊,你就慌忙。
甜言蜜语,迷失方向,情梦惊醒,老子挨骗。
钱财水漂,你有贪欲,就当学费,心莫悲伤。
挨了几鸟,凭证何在?依法据理,上门追讨。
胡搅蛮缠,你先无理,诈骗案子,法院受理。
婚姻大事,岂能儿戏,以钱定情,情短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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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男方知道此事,而且对于他们的爱情都是情真意切的,那么女方的态度是为了爱情能和男方结婚,那么男方就应该和女方好好谈谈,如果牵扯到犯法,那么就不能放任了,在利用沟通交流的机会来达到解决的目的!或是另说,商量不得,然后就一拍两散!起码对于两家都没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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